
檢測

加熱煙草的定義: 經加工或未經加工的煙草,呈卷狀、粉狀或顆粒狀,裝入膠囊內加熱使用,不燃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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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尼古丁含量不得超過6.0毫克/支;
2.不允許使用用于加熱的煙草香精;
3.一包煙的容量是20支香煙。
1.產品說明和說明信息不得包含:
1)暗示該產品比其他產品危險性小,或者其目的是減少吸煙的有害成分,或者它包含基本的,刺激的,治愈的,再生的,天然的或有機的特性,或任何對健康有益的說法,或聲稱它是食品或化妝品或對環境有益。
2)該產品的任何營銷廣告材料或包含促銷優惠的傳單。
2.外包裝必須包含健康警告, 根據以下條件:
1)用黑體字寫成Helvetica Bold字體,用阿拉伯語寫在白色背景上必須用黑色, 在尺寸上,它填充了為其指定的部件,并出現在包裝的正面和背面(兩個最大的側面),并且四周被黑框包圍,寬度為1毫米。
2)每個面區必須至少覆蓋(30%)包含黑框如第2.1節所述。
3)根據以下內容寫健康警告:在預熱的煙草制品上寫以下聲明:“該產品有害健康,并含有會上癮的尼古丁”。
3.外包裝應包含以下信息:
1)產品名稱(品牌名稱)及其類型或風味(如果有)用阿拉伯語和/或英語書寫。
2)生產日期(月和年)。
3)原產地。
4)生產者(制造商)和/或進口商的名稱。
5)尼古丁濃度(如果有)(毫克/毫升或毫克/香煙)。
6)產品數量,容量或重量。
1. 技術標簽中使用的所有信息必須正確,并經過科學證明。
2. 數據/標簽應可理解,并用阿拉伯語和/或英語書寫。
3. 數據/標簽不應包含任何與KSA和/或WHO規定相矛盾的廣告或宣傳。
4. 含有加熱煙草制品的設備,應按照SFDA的要求添加強制性標簽數據,包括加熱煙草制品的警告標志。
5. 應遵守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有關電子吸煙裝置管理和交易的法律。
6. 應放置足夠的標記以允許追溯(QR碼)
1. 設備安全要求-SASO/IEC-60335-1,IEC 60950-1
2. 電池安全要求-SASO/IEC-62133-2
3. 設備EMC要求-CISPR 14-1.CISPR 14-2
4. 設備ROHS要求-IEC 62321
5. 兒童鎖要求-ISO 8317
參考電子煙煙具注冊的規定。















